青海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1〕8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省情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能力鉴定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也是贯彻《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明确具体工作职责,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为伤病残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程序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职工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办法》)执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应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15号)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核实、查体、鉴定等关键环节要责任到人。

 

三、严格依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强化监管,安全有序地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专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实施对症检查,准确描述伤病情症状。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不得超出或遗漏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和伤情范围。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严格落实公示和保密制度。

 

四、加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专业培训,组织典型案例研讨,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等各成员单位的协同作用,将本地区具备丰富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且了解政策法规、熟悉鉴定标准、具有良好职业品德的医学专家推选到专家库,对于副主任医师偏少的地区和科目,可通卫生健康部门推荐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诚实可信的主治医师充实到鉴定专家队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全省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内随机抽选3或5名专家,组织因工致残、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鉴定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于一年内多次被再次鉴定改变级别的,应暂停或取消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格。

 

五、提高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水平

 

充分灵活运用“线上+线下”模式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着力推动“互联网+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申请、审核、受理、结论等环节在青海省政务一体化平台上操作实施,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电子化闭环,达到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特殊群体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远程鉴定”。

 

六、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从组织机构、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操作、监督管理、费用支出等环节,压实主体责任,从岗位配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等方面明确标准和要求,全面梳理劳动能力鉴定潜在重点风险点管控,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加强内、外部监督,提高业务核查频次与质量,坚决杜绝鉴定中的人为因素干扰。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支持配合,形成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调成员单位解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对被鉴定人客观、公正地作出检查、诊断,协助查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用药明细等就诊记录和病历资料;医保部门要协助核查被鉴定人诊疗和结算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被鉴定人资料及从各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泄露。

 

八、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归档一致,实现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和业务一体化。档案资料需专人管理,保存档案资料要全面、准确、规范,确保安全可读可用,保管期限为50年。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见附件),做好统计汇总工作,按年度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经核实统计数据发生严重错误的,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1. 青海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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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