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21年)

黑人社发〔2021〕1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现就 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由各地市、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在省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省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由省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人社部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所在,关系到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将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统一调整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抓,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组织测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统筹做好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和计发,加强待遇支付管理,依规发放和支付,防止跑冒滴漏、恶意骗保,维护基金安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将调整待遇资金安排到位,确保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落实到人。

 

(三)确保平稳有序。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争取社会对待遇调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关注工伤群体动态,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待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省厅工伤保险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1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