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 号),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 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了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1.2021 年度筹资标准。2021 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 88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 580 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300 元。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按 8:2 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补助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山区 9:1、川区 6:4 比例分担,农垦生态移民补助由自治区全额补助,自治区财政对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的补助标准,具体标准按分担比例计算取整执行。当年未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参保新生婴儿及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分担比例在次年予以划拨。

 

2.2022 年度个人缴费及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标准。2022 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 330 元,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集中缴费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止。对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 330 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定额补助 270 元,个人缴费 60 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 240 元,个人缴费90 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210 元,个人缴费 120 元。

 

(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21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根据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情况、基金承受能力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确定 2022 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62 元。

 

(三)特殊困难群体统筹基金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 90 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巩固完善居民医保待遇

 

(一)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2022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至 87%。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大病用药保障机制。

 

(二)建立居民医保动态参保缴费机制。允许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集中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三)做好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参保人已连续 2 年(含 2 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在不同统筹地区间转移接续或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不包括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 3 个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设置 6 个月待遇等待期。

 

集中缴费期后的缴费人员,缴费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报销。

 

三、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管理

 

(一)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因户口迁至外省、出国定居、重复参保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可在下一医保年度待遇期开始前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账户注销和退费手续。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二)明确重复参保清理原则。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三)改进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机制。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在我区参保赴外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在外省就医,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参保人一次住院期间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参保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由参保人出院年度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按出院时参保人参保状况负责结算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就医患者医疗费用时,只允许结算参保年度费用,不允许结算未参保年度费用。

 

四、做好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思路,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让参保人获得更加满意的服务。各地要积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要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引导力度,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推动服务可及性。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升服务便利性。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纳入自治区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及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推送的人员为准。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我的宁夏·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2. 我的宁夏APP下载·社保客户端


相关文章:

  1.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5-27]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