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4〕7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威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圈,实现养老保险人群全覆盖目标,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个体工离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划内,在城镇从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不分城镇、农村和本省、外省户籍,均可以申请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省户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在我省建文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介中心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同),受养者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和投权。代理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未经委托和投权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代理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业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居住地或就业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参保资格。经审核符合參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有档案的,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档案后参保缴费,其中,档案记录不全的,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补充能够证明其被招录、分派、安置、调动及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的原始资料(从档案馆查找复印的应加盖档案馆原始印鉴);无档案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身份证、户口本、居住和就业信患等资料,为其建立缴费档案并托管后办理参保缴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户籍、年龄、学历和是否有原始档案等为由,拒绝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为其免费出具用于户籍迁移、子女上学、房屋购置等用途的参保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要求在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的,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积极给予办理。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档案保管、借阅、查审、交接和弥补等环节的管理,严防档案丢失、撤换和涂改,确保档案记录真实可信。参保人员档案一经托管,应按照规定渠道由单位转递交接,严禁个人携带。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相关养老保险工作。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谁委托,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委托、监督和检查指导,不断规范和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要求,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和养老保险业务代理,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实现无障碍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11月6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