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安人社医疗〔2018〕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 〔2011〕129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豫财社〔2011〕79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4〕112号)精神,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医疗保险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计生部门确定。

 

二、筹资标准

 

一般诊疗费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年划拨额度按当年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每人不超过18元的标准确定,实行专户管理。

 

三、支付标准

 

(一)一般诊疗费是在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一般诊疗费资金和参保患者共同承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元,个人支付1元(个人支付部分,可从其家庭账户或个人账户支出,下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元,个人支付1元。普通门诊每天统计为1人次,对当日连续多次就诊的,按1人次统计。

 

(三)一般诊疗费资金支付的对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一般诊疗费资金支付的范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除外。

 

四、资金管理

 

(一)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模式,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情况据实结算,确保一般诊疗费资金安全平稳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参保患者实行一般诊疗费即时结报。

 

(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3年门(急)诊工作服务量、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在考虑正常增长情况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的支付方式,年度实际发生的一般诊疗费高于预算总额的费用,一般诊疗费资金不予支付,低于预算总额的,结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额预算情况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完善协议内容,加强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将一般诊疗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确保一般诊疗费政策落到实处。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的需要,及时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合并收费项目,增加一般诊疗费结算模块。

 

五、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一般诊疗费管理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目标,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支付额度挂钩。对基层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一般诊疗费资金的,责令退回骗取的一般诊疗费资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与其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乡、村两级(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健全门(急)诊登记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的监督检查,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确保一般诊疗费支付政策规范实施。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将一般诊疗费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度,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收取一般诊疗费的,按本通知规定支付。已将一般诊疗费纳入签约服务费统筹使用的,按照《安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阳市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医改〔20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5日


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