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年)

市医保发〔2019〕16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财政、人社部门,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0.5%提高至1%。

 

二、公务员生育保险费率按市人社发〔2018〕51号规定,同步调整为按企业职工缴费费率的50%,即按0.5%的费率缴纳。公务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发放。

 

三、新调整的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来源: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