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 关于下发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规定的通知

运市住金字〔2017〕3号


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了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根据《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操作,予以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规定》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5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且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有担保的除外)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借款余额的,其他质押担保人符合支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保证人、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等于或大于其贷

 

款余额50%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提取超出部分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其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

 

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

 

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在正常还款(无违约)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当年还款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5、符合提取条件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二)提取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的提取手续是配偶姓名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原件和复印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 购二手房的,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4)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手续、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

 

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业务部门查询意见。

 

3、无房户(租赁住房的):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夫妻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5、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行政区域内调动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3年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四)提取额度

 

1、符合上述4、5、6、7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3、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之和。

 

4、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额根据贷款余额确定,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时,按贷款余额提取;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时,应保留百元以上。

 

5、租赁住房提取的,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租金,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一万元。

 

6、患重大疾病提取的,家庭所有成员提取额总和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的费用余额。

 

(五)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如需核查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若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连续3个月不缴存的视为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的(不含一次性缴存),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首套住房或二套住房的;

 

4、具有20%的首付款交款凭据;

 

5、具有管理中心(管理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5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

 

6、借款人信誉良好,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对于个别特殊单位的职工,须提供个人征信

 

报告;

 

7、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二)应当提供的资料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工资本、卡流水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表。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

 

4、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或婚姻证明。

 

5、异地贷款的,在本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职工,在购房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运城市行政区域内户籍证明和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6、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网签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3)购买二手房: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4)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手续、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

 

出具的收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房屋装修:《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或集资建房名单(需提供发改委批文、付款凭证)、装修合同、付款凭证;

 

(8)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

 

7、担保资料:

 

(1)贷款时采用房产抵押或者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权力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

 

(2)贷款时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阶段性保证合同及抵押物权属证明;

 

(3)贷款时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或者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

 

(三)贷款担保

 

职工申请借款时有5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即: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

 

借款人具备房产抵押条件的,管理中心(管理部)要积极协助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

 

(1)房产抵押担保以所购、建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父母、子女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还可用第三方房产进行抵押。

 

(2)抵押物的价值依据购房完税证明(不动产发票)或评估价值进行认定。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依据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申请二手房贷款的,必须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5)申请装修贷款的,所装修房屋可抵押的,必须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不能抵押的,可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2、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开发商准入。凡银行按揭贷款准入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售房单位(开发商)须提供预售房许可证和银行出具的准入证明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在管理部备案的,管理部须报管理中心。

 

(2)针对每个工程项目,由银行、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办理预抵押公告、登记,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手续,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我市根据当地房价、贷款额度等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对每个工程项目首次办理贷款下限暂定为5户50万元。

 

(3)该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备案、保证金、放款”同一地原则。售房单位(开发商)须在指定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贷款额的5-10%交纳保证金。用于违约、逾期贷款的划扣、代偿。

 

(4)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管理部)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3、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

 

(1)缴存职工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一至四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是行政事业单位、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烟草、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人寿和中保财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人贷款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提供1个担保人,1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提供2个担保人,30万元以上提供3个担保人;保证人是其他国有企业的,借款人贷款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原则上需提供3个保证人,15万元以上原则上需提供4个保证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同意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3)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一次;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担保二次;担保二次的,在担保期间,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签署承诺书,同意当贷款出现连续违约3个月时,管理中心(管理部)直接划扣本人住房公积金代偿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违约贷款。

 

(5)保证担保人的担保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

 

4、有价证券质押。

 

(1)缴存职工可持商业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等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申请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2)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

 

(3)质权人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申请人须按要求分别办理有价证券现值评估和银行质押手续。

 

(4)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

 

(1)借款人未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2)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保证人与借款人为同一缴存地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质押担保保证人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4)借款人及质押担保保证人人数之和不得超过6人。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价的80%;购买精装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根据市场行情限定最高平米单价,但最高不得超过总价的50%;装修自住住房贷款的,最高每平方米1500元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 万元;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按揭贷款余额(按揭贷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按揭贷款)。

 

(2)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

 

(4)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及质押担保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70%。

 

(5)月还款额原则上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60%。

 

2、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采用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五)贷款办理时限

 

不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需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房屋登记机构要加快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受托银行应当在借款人办妥担保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来源: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