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5年)
台政发〔2005〕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2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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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