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池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年)

池人社秘〔2018〕369号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局,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政治处,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华山风景区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8〕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池州市区(含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128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为11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池州市区(含贵池区、九华山风景区)15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14元。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4日


来源: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