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助力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医保项目(详见附件1)及所对应的医用材料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执行。各地统一执行附件中所列的“乙类”项目的个人自理比例。

 

二、“营养状况评估—营养筛查”限确需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第249—261号“胃肠外营养剂”和第1192—1205号“肠内营养剂”的重症住院病人。“体部立体定向放疗(SBRT,首次)”限无法耐受手术的早期肺癌;其他恶性肿瘤寡转移灶(≤5个)的放射治疗。“经鼻高流量温湿化氧气治疗”限以下适应症之一:

 

1.轻、中度I型呼吸衰(100mmHg≤PaO2/FiO2<300mmHg);

 

2.轻度呼吸窘迫(呼吸频率>24次/分);

 

3.轻度通气功能障碍(PH≥7.3)。“B型纳尿肽定量测定(BNP)”限心力衰竭、心肌梗死和冠心病病人。

 

三、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增医保项目所对应的医用耗材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

 

四、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五、本通知自2021年10 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表

 

 

附件2:新增医保医用材料项目表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