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鞍医保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市、县(含县级市、区、开发区,下同)财政补助比例继续按照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于9月30日前及时足额到位。


二、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等政策,应结合本地区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在全面落实待遇清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实现了大病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工作目标。因此,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起付标准不做新的调整,仍按照“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起付标准11000元”等政策执行。同时,继续对城乡低保等困难人群实施原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三、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保费征缴工作


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每人每年320元”的平均标准,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即成年人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未成年人(含大中专在校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10元/人·年。居民参保身份年龄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0月8日至12月25日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保费的集中征缴期。如遇特殊情况,将适时调整集中征缴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从2022年度集中征缴期起,我市新入学大学生缴费实行按年度逐年缴费。以往已经按学制年数一次性缴费的大学生无需补缴。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门诊统筹待遇


从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居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照“首次2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10元”的政策执行。同时,将普通居民的门诊统筹每次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至200元、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55%。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与普通居民门诊统筹政策一并调整实施。


(二)住院待遇


从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住院起付标准: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降低至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降低至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降低至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第二次及以后起付标准降低至100元。


同时,取消原住院医保基金分段支付政策,进一步提高住院支付比例,将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统一提高至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统一提高至7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80%。


门诊慢特病人员的支付比例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及其他符合我市相关异地就医政策规定人员的支付比例一并相应调整。


五、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参保责任。继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建立各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总责,税务、医保部门共同牵头,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联动机制。集中征缴期内,税务部门负责协调代征金融机构有效提高保费征缴效率和参保信息录入报送进度等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保政策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各相关单位、基层组织和代征金融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二)畅通参保渠道,完善参保服务。持续推进实施通过开通APP自助、网上办、乡村(社区)基层办、定点医疗机构办、委托金融机构办等多渠道、多方式让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业务,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落实城乡低保等困难人群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困难人群资助参保全覆盖。


(三)2021年第四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各市面临着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上线、系统调试改造等工作,极有可能对参保工作产生新的影响。因此,各县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务必要抢先抓早,提前做好参保动员、指标分解落实、保费收缴、信息录入及上传等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参保及医保待遇享受不受新系统上线等因素影响。从集中征缴期开始,建立周统计通报制度,市医保局、市税务局适时将对各地区征缴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通报送达至各地区党委政府。


(四)各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保费征缴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强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积极性,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继续巩固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同时,按时做好保费的归集入账、上缴等工作,务必在征缴期结束后及时将保费上缴至市级财政医保专户。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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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