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关于将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21〕2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现就做好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三孩,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

 

二、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筹资、待遇水平,在考虑基金运行可持续基础上,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严格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三、将城乡居民生育三孩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待遇支付范围。同步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工作。

 

四、各统筹地区要简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探索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妇幼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满足参保人生育医疗需求。

 

五、各统筹地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防止生育保险基金风险转嫁职工医保基金,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六、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到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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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