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房金管发〔2020〕23号
各县(市)管理部、办事处及中心相关科室:
为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现就晋中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提取对象
晋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所需材料
(一)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在银行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元业主共同签订的《加装电梯同意书》(含出资人员名单、费用分摊等);
(五)付款票据原件、财政补助拨付单;
(六)房屋产权人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非必要件:房屋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七)提取人银行卡原件。
三、提取时限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一次,并在获得财政部门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拨付单》最终载明日期一年内办理,过期不予提取受理。
四、提取额度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共同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家庭所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
五、执行时间
本细则七月一日起执行。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4日
来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