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自治州 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云建房148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及《怒江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1年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上限、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和最高缴存额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及云建房148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的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计算结果保留至元,根据怒江州统计局公布社会年平均工资数据,2020年度怒江州全州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7732元,计算出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7732×3=23196元。2021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23196元/月,凡月工资收入超过23196元的职工,按23196元的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低于23196元的职工,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及职工2021年月缴存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3196×12%×2=5567元,保留整数。

 

二、缴存比例下限、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和最低缴存额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云建房148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及《怒江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二)根据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怒人社通〔2018〕92号文转发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适用地区分类为:一类区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二类区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区其他各县。

 

根据以上文件及执行标准我州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和最低缴存额分别为:

 

最低缴存工资基数:泸水市(含州直)1500元,兰坪县、福贡县、贡山县为1350元。

 

单位和职工最低月缴存额:泸水市(含州直)1500×5%×2=150元;兰坪县、福贡县、贡山县为1350×5%×2=136元,保留至整数。

 

三、其他事宜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比例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16日


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