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房金管发〔2020〕12号


各县(市)管理部、办事处、中心各部门:

 

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晋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现全文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晋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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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行为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利用虚假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等行为,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行为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利用虚假材料或者虚构贷款条件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 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降低缴存基数、比例或者无故断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改正的,视同骗贷行为处理。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业务部门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3个工作日内上报公积金中心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骗提骗贷行为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发函或者上门取证,收集、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对缴存职工进行询问调查,做好询问笔录,缴存职工应当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

 

第八条 调查终结,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行为不成立的,应予撤销立案,并通知缴存职工,按相关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骗提骗贷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处理决定,责令限期退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充分听取缴存职工的陈述、申辩,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

 

缴存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条 处理意见内容包括:

 

(一)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骗提骗贷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期限;

 

(四)行政救济申请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日期。

 

第十一条 处理意见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未到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处理意见》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骗提骗贷行为成立后,公积金中心可以对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意见: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缴存职工骗提骗贷行为被及时制止且违规违纪情节较轻,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公积金中心对其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退款。缴存职工接到公积金中心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回已骗取的公积金。

 

(三)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通报骗提骗贷行为。向单位发放通报,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号一并转移,由所在单位依据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在公积金中心相关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

 

(五)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拒不退款的缴存职工,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由公积金管理科按相关程序纳入征信系统,并推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3~5年内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六)移送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经中心主任会议研究通过,提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联合处理。

 

第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中介和其他组织或人员,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公开披露,纳入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公积金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进行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骗提骗贷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四)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4 月15日起施行。


来源:晋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