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有序清理重复参保”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含当天,以出院日期为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第五十七条:“既在本市又在异地同时参加基本医保(指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异地已办理过报销手续,经核准后,按本市的标准计算其医疗待遇,扣除其在异地已享受的医疗待遇后,支付其差额部分的医疗待遇”不再执行。

 

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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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