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3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清府〔2017〕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8〕6号)《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我市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方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医保待〔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标准

 

(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在本市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或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二)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含港澳台户籍)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市户籍居民标准进行缴费,即每人每年320元,其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按本市户籍居民标准参保。

 

(三)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辖区内居住证的居民(学生除外),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9元。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参保人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年费用。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一)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可以随家庭户一起参保缴费或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到账的参保人,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当年度中途暂停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在暂停参保的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并从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三)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到账后,可在参保登记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参保缴费方式

 

(一)除特殊人群外,已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选择以下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1.自助缴费。参保人可通过关注并登陆“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自行缴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2.签约扣款缴费。参保人员可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签约扣款手续,由税务部门定期批扣缴费。

 

3.税务部门前台缴费。参保人可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前台通过POS刷卡缴费,或通过扫描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微信、龙支付、支付宝、云闪付)二维码缴费。

 

4.银行网点前台缴费。既往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我市农商银行网点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期间参保人员需变更基础信息的(参保县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应在缴费前及时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进行更正。新参保人员应先到所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核定后(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的外市户籍学生,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再选择上述缴费方式之一进行缴费。

 

(三)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需在每年缴费前持我市有效居住证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已申办我市居住证但暂未发证的,可提供行政部门的登记凭证或受理回执,若其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在本市参保,需另外提供户口簿、出生证等可确认与父母关系的证明。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在2022年1月1日前暂停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四)全日制大学、中职技校的学生,由学校统一收缴和造册,报学校所属地社保局或乡镇(街)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报盘登记核定,登记核定无误后,学校持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或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五)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方式。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脱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军烈属、农村户籍纯二女结扎户、重度残疾人员(Ⅰ至Ⅲ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未参保的无名氏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精神病患者、麻风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等特殊人员(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市级医疗救助基金100%全额给予救助(补助)。

 

2.特殊人群人员名单由各级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并于10月15日前汇总后将名册提供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在缴费期间内有新增特殊人群或人员身份变更的,须在12月15日前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员信息变更名单。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特殊人群的参保核定,并将人员名单报送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向市级财政局申请医疗救助基金进行缴费,并划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到账后,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缴费到账确认手续。

 

4.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政策,开通“绿色通道”,允许未参保的困难人群在身份确认后办理中途参保登记和身份变更,确保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5.参保缴费期间内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特殊人群且已缴费的人员,其已按规定缴纳(扣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给予退还;参保缴费时间结束后发生身份变化的,不再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退费或追缴。

 

(六)已依法依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存在以下情况的,可在参保缴费后一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申请退费,具体退费经办流程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

 

1.征缴期间已成功扣(缴)费,因身份转换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

 

2.征缴期间已成功扣(缴)费,在统筹区外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

 

3.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多收、错收、重收的。

 

4.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缴费。

 

5.办理退费时,其所属缴费期间已享受的医疗保障相关待遇须同时退回医疗保障基金。

 

(七)各级税务机关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直解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规定将基金收入划解至财政专户。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国家、省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明确任务和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细化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

 

(二)部门联动,协力推进。各县(市、区)医保、财政、税务、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缴费工作顺利推进。医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做好上下左右的联系协调工作,推动各项措施落地到位。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机关要紧密配合,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参保登记核定及缴费入库各环节顺畅有序。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保障,及时划拨资助参保所需资金。

 

(三)精准救助,有效保障。为保障特殊人群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特殊人群各主管部门要按时做好特殊人群人员身份确认、变更工作,并与政数和社保部门做好数据实时对接和传送工作。

 

附件:清远市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补助)的人员范围

 

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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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清远市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全额救助(补助)的人员范围

 



相关业务链接:

  1. 粤税通·广东税务社保缴费系统

来源: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