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桂卫办发〔2022〕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自治区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生育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时间及内容

 

(一)登记对象。双方或者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以及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外省(区、市)户籍的生育子女的夫妻(含再婚夫妻、非婚生育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下同),均可申请生育登记。

 

(二)登记时间。夫妻在登记当前孩次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

 

(三)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户籍居住信息和生育子女信息等。其中子女只登记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不登记收养的子女。

 

二、登记机构、方式及所需材料

 

(一)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

 

(二)登记方式。推行电子化生育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广西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平台办理生育登记,也可以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登记机构现场办理生育登记。

 

(三)所需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网上申请的,填写婚姻、户籍地、居住地和生育子女信息等,上传有效证件原件或电子化证件的图片;现场申请的,出示有效证件原件或电子化证件,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见附件1)。

 

三、登记办理时限、流程及其他

 

(一)办理时限。网上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受理的,当场办结。

 

(二)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三)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具有唯一性。

 

生育登记办理完成后,广西生育登记网上办理平台自动生成生育登记电子回单(样式见附件3),可以自行下载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生育登记宣传引导,做好生育登记工作人员培训,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落实首接负责制。首接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全程服务、一办到底。

 

(三)推行承诺制办理。能够通过一体化共享平台、人口健康等相关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的,依申请人承诺予以办理。

 

(四)优化生育服务。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办发〔2016〕6号),以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生育服务证及相关表格的通知》(2019年7月5日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1.广西生育登记表

2.广西生育登记流程图

3.广西生育登记电子回单(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附件.docx

发布: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