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医疗和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乙类药品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对《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乙类新增药品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三档确定,分别为0%、10%、20%。新增谈判药品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三、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维护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四、《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汉防己甲素片等30种支付标准试点药品继续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支付规定执行。

 

五、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根据省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同时为做好政策衔接,谈判药品调整为国家医保目录常规准入药品的,继续纳入“双通道”管理。探索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 品种纳入“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并通过协议约定“双通道” 药店竞价药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价格衔接。

 

八、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指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减轻患者负担。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药品目录(2022年)》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九、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店信息及配备谈判药品情况,方便参保群众购药。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3日


附件下载:

  1. 一、凡例.pdf
  2. 二、西药部分.pdf
  3. 三、中成药部分.pdf
  4.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pdf
  5. 五、中药饮片部分.pdf
  6. 济医保字〔2023〕8号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的通知.pdf
  7. 济医保字〔2023〕8号关于转发《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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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