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

钦市金管委规〔202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

 

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缴存人单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降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留存缴存额

 

主借款人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原办理提取时需在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月缴存额,现调整为留存3个月的月缴存额。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将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金标准上限分别由未婚(单身)7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已婚由1000元/月提高至1100元/月。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通过不动产信息数据查实为无房产登记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加大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

 

1.简化提取申请材料。缴存人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房屋产权证明、付款凭证(或交款票据),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增加提取频次。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之日起,在不超出本家庭户可提取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在三年内最多三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拓宽申请提取对象。无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本家庭户加装电梯可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足。

 

三、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修改为:建立自愿缴存积分机制。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缴存按时率、社会贡献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按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户夫妻双方所获得的积分可累加,积分封顶为10分。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发生封存、销户的,积分自动清零。

 

(一)缴存余额积分。按缴存余额积分,每满5000元积1分。

 

(二)缴存时间积分。按半年积分,每满半年(6个月)积1分。

 

(三)缴存按时率积分。按月积分,每月按时足额扣缴积1分。

 

(四)社会贡献积分。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仅指烈士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突出贡献群体的积2分。除了享受与其他自愿缴存人同等权利之外,可优先审批及发放贷款。

 

四、本通知由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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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