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营人社〔2019〕3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辽人社〔201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稳岗返还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返还标准按不超过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的基本条件、资金使用、审核认定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2.实施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享受“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未足额缴纳的,可在补缴后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不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2.申请享受“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政策的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2017、2018年度生产经营稳定、正常,效益正常且盈利;2019年前三个季度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较2018年同比分别下降50%以上;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

 

(二)审核认定

 

1.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审核认定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职责范围如下:

 

(1)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工业信息化局:共同判定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委判定申报企业是否属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判定企业在申请年度是否严重失信。各级工业信息化局判定申报企业是否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2)各级税务局:审核申报企业财税情况是否符合条件要求。

 

(3)各级生态环境局:判定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企业是否因环境违法被纳入失信系统或黑名单)

 

(4)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申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裁员率是否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审核企业上报的各类材料,结合各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判定情况,认定申报企业是否具备“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格;根据申报企业情况确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发放月份。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审核确认后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6)各级财政局: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补贴资金数额,依据相关程序拨入企业账户。

 

(三)资金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政策。

 

(四)总量控制

 

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情况,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总量控制在1亿元以内。如符合条件所有企业返还资金未达到1亿元时,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符合条件所有企业返还资金超过1亿元时,按总额最接近1亿元的实际月数确定返还月份。

 

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初级(五级)证书1500元、中级(四级)证书2000元、高级(三级)证书2500元。取得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按照3500元和5000元的标准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经办服务质效。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大力推广在线办事,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要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恢复有望企业的政策支持,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无望恢复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指导,引导企业更多地用于职工培训,提升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

 

(二)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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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