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2024年度鞍山市职工工伤补充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316号)、《关于开展职工工伤补充保险的通知》(鞍人社发[2014] 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已于2022年2月对鞍山市职工工伤补充保险承办权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根据开标结果,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承办鞍山市本级及海城市区域的工伤补充保险工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承办台安县、岫岩县、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及鞍钢集团区域的工伤补充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工伤补充保险工作的开展,负责向承办本区域工伤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工伤保险的参保数据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并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做好工伤补充保险的经办工作。

 

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鞍钢集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已参加工伤保险基础上,应及时缴纳工伤补充保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

 

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工伤补充保险的经办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培训等工作。同时,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参保数据等方面信息的使用管理,对相关参保数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我中心将持续推动工伤补充保险工作,努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我市用人单位和广大务工者服务保障水平。

 

鞍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2年5月6日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