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粤人社规〔2019〕1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2019年3月1日以粤人社规〔2019〕10号印发)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从事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工程项目的被欠薪农民工。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合同造价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当该项目发生欠薪,且用工主体不主动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时,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应得工资及时发放。

 

交通(公路、水运)在建工程项目发生欠薪时,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后,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从中将工资拨付到被欠薪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或提供已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并按自愿原则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约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及退回办法、银行的函告义务,明确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内容。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地级市)内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由开户单位自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和五方协议由各地市制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前款规定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应在五方协议中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原则上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5%,最高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地级以上市)内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缴存比例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对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七条 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

 

按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备案及日常监管时,应将该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开户和缴款情况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特别大、工期长、施工单位多等特点的项目,可视情况办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五方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条件提取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农民工工资;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

 

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垫付款项可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项目未完工的,开设专户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五方协议的约定及时等额补足。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工资已全额支付,施工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按五方协议的约定退回工资保证金。有多个项目的,其中一个项目完工后,对超出其他在建项目按第五条规定应缴数额的部分,可以申请退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退款申请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保证金退款通知,并函告开户银行。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退款。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后,应当将专户内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还施工单位,并核销该项目工资保证金账户,同时依照五方协议的约定将办理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保证金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本单位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外的事项。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依法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将违法信息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一)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存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

 

(二)用人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年内又发生同类欠薪违法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交通、水利等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应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

 

对不按规定开设账户缴存或未按第十条规定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账户已提取部分的建设、施工单位,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选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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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