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

长人社函〔2023〕3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黎城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类用人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上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潞州区、襄垣县为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3元;

 

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为二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

 

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为三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

 

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各县区、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县区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如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资料,在当地电台、电视台、网络主要媒体上发布消息,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良好氛围,切实防止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三、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12345劳动保障热线、“智慧监察”、劳动者维权“一点举报投诉 全网联动处理”等形式的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深入用人单位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科学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承受能力及社会面带来的影响,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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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