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根据省厅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做好高温宣传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广泛宣传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增强用人单位高温期间依法用工意识。(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二)指导高温防护措施。要会同财政、卫健、应急、住建、工会等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津贴支付办法和防暑降温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落实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为劳动者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

 

(三)落实高温权益保障。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工作时间规定,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充分保障高温期间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25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二、加大夏季高温天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力度

 

(一)加大检查力度。结合“双随机”、保留化工生产企业专项行动等工作,对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用人单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温作业的物流、餐饮、旅游等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津贴支付等落实情况。

 

(二)加大执法力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强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要充分认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较集中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等加工制造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心健康。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的,要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要从重从快惩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进一步畅通夏季高温天气劳动者维权渠道

 

(一)做好预警监测工作。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基础信息和联动举报投诉平台案件信息,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落实及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的预警监测,切实做到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劳动者可以采取直接到用工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窗口、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3咨询热线等进行投诉或举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投诉线索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三)启动仲裁绿色通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发放等产生争议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启动“绿色通道”,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提升劳动者维权效能。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2日


来源: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