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正式职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且属首次就业的职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除外。

 

二○○四年五月十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