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20年)

市人社函〔202037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3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586.5元的,增加到3586.5元。5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7元、8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00元的,增加到290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586.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45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207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精准、及时落实到位。

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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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