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2019年)

陕人社发〔2019〕2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8号)精神,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一类工资区1620元/月,二类工资区1530元/月,三类工资区144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从2019年5 月 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要优化经办流程,推进网上申领,减少证明材料,实现信息化比对核实。要强化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失业人员及时获得保障。要加强基金管理,严格流程控制,从严审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金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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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