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辽社险发〔2009〕26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现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缴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退费。重复缴纳的做实后个人账户基金部分由省个人账户基金专户予以支付。

 

二、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过程中发现重复缴费的,转入地负责办理退费手续。与转入地重复缴费部分,按辽社险发[2007]77号文件办理。多重(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关系转入的,转出地负责为转入地提供重复部分按月缴费明细,转入地对后转入的重复部分,办理退费。对转入重复部分办理退费时,退费资金来源于转移收入,转移收入记入做实后个人账户基金部分,由省个人帐户基金专户予以支付;转移收入记入当地统筹基金的,由当地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三、各市财务部门对退费支出在“其它支出”项下做财务处理,并下设新、老账户科目,分别列支。

 

四、本通知仅适用于省内转移接续业务中重复缴费问题的处理。跨省转移接续业务中存在的此类问题,待国家出台统一规定后,遵照执行。

 

附件:退费审核表。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3日


附件下载:

  1. 退费审核表.docx

来源: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发布:200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