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人社发〔2019〕22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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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和《关于做好全省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建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7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力争全市认定建设3家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到2024年,返乡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返乡创业氛围更加浓厚。

 

二、认定条件

 

(一)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15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基地场地内),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三)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和聘任的创业导师。

 

(四)基地在开展返乡创业人员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有5户以上典型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案例。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孵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属于返乡创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的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江门市所辖乡镇创业的各类劳动者;

 

2. 具有江门市户籍,外出求学或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发布关于开展认定工作通知。申请单位向注册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续期申请表》(附件1);

 

2. 《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3. 《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人员名册》(附件3);

 

4. 《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自评报告》(附件4);

 

5. 基地管理制度、项目准入评估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指南;

 

6. 申请单位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7. 返乡创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8. 属于外出求学后返乡创业的人员,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属于外出务工后返乡创业的人员,提交在外地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社保缴费清单。

 

上述申请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二)审核。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填写《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评估表》(附件5),结合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实地核查得分从高到低,择优确定拟认定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门户网站对拟认定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无异议的,应认定为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和牌匾,并进行公告。公示有异议且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认定。

 

四、后续监管和服务

 

(一)加强日常管理。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发生变更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开展定期复核。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自认定次年起,每年由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一次复核。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在复核当年的11月30日前,将《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续期申请表》(附件1)提交到单位注册地的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续期申请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变更孵化基地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等的,提交登记注册变更资料;变更基地面积或租用期限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在孵创业实体发生变化的,提交《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在孵创业实体中返乡创业人员发生变化的,提交《江门市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人员名册》(附件3)。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通过复核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三)建立退出机制。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其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进行公告:

 

1. 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2. 申请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3. 申请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4. 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5. 违法违规经营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落实优惠政策。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4号)等规定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补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在孵企业和员工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创业培训指导、创业大赛指导、招工用工服务、政策宣讲解读、协助申领补贴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