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 关于开展劳动能力现场集中鉴定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
为做好劳动能力现场集中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鉴定工作自2023年3月27日至31日进行。
二、鉴定材料申报已全面截止。对已受理登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委按照“鉴定错时安排、体检一人一室”的原则安排参加现场鉴定。鉴定人员须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附件1有关要求,按照附件2、附件3通知的时间、地点、场次抵达鉴定现场(提前十分钟即可,过早抵达不能进入鉴定区域)。现场鉴定结束后,须立即离开,禁止在鉴定现场停留,请勿人群聚集。
三、原则上被鉴定人自行参加现场鉴定,确需他人协助的,如精神病患者、无法自主行动或言语障碍无法交流的,被鉴定人可由一人陪同。
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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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