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泉人社文〔2022〕18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市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工作。我市辖区内符合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协议医疗机构,其中注册在鲤城、丰泽、洛江辖区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及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向市社保中心申请,注册在我市其他县(市、区)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向注册所在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为简化申请程序,医疗机构等级由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部队医院除外),无需医疗机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材料。
二、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纳入管理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与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协议医疗机构,可继续作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至协议期满,期满需重新申请签约;其余医疗机构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于8月25日前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自2022年9月1日起,未同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不得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劳社〔2007〕30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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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