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开展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职业资格实施机构,各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推广、运用,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现就开展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技能人才评价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我省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三)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且必须为中方机构。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机构资信证明类材料

 

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二)申报注册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类材料

 

1.职业标准或考试大纲;

 

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

 

3.各等级考试样卷。

 

(三)考试组织实施类材料

 

1.考试章程;

 

2.考务管理规则;

 

3.考点设置标准。

 

(四)其他材料

 

1.《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见附件);

 

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或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版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且须保证中、外文版本内容一致。

 

三、办理程序

 

(一)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向省人社厅进行申报。

 

(二)省人社厅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

 

(三)省人社厅在收到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属地人社部门,委托其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四、其他要求

 

(一)优先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机构先行先试,开展相关评价活动。各申报机构请以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取得许可的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只能在黑龙江省内开展评价发证活动,且不得再授权、委托其他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三)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应在每次开展评价活动前10日将评价计划报省人社厅和所在市地人社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属地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发证机构需在评价完成后30日内,将通过评价人员名单和证书复印件报省人事考试中心和所在市地人社部门。

 

(四)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机构,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形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市地人社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情形的,按规定办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于丹(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451-87130318;

姚玮(省人事考试中心)0451-82606546;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和街21号。

 

附件: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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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