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努力推动工伤保险职业人群全覆盖,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 我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的小微型民营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2. 经县级人社、扶贫等部门联合认定且录入就业脱贫信息系统的就业扶贫车间,及由各级政府界定的返乡创业企业,且符合上述小微民营企业划分标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缴费基数

 

1. 参保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 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三)参保费率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2%—1.9%之间,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进行浮动。(如有调整,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参保方式

 

1.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民营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证照、合肥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以“实名制”方式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不缴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办理三险(养老、失业、工伤)的小微民营企业不再进行参保险种调整。

 

2.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填报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或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增减员登记,变更职工的参保时间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时间为准。

 

3. 对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4. 小微民营企业发生企业划型变更,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和职工参保变动。

 

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三、工伤保险待遇

 

小微民营企业参保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待遇(包括参保后新发生的所有工伤待遇)仍须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其参保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合肥市小微民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doc
  2. 附件2: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xls
  3. 附件3: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xls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