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2007〕46号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健康水平的重要政策措施,对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全面开展,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特殊医疗需求,改善身体状况,进而创造条件摆脱贫困,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农村残疾人作为农村人口中最弱势人群,自身的保障能力和现有的保障水平都很低;由于身体的残疾和环境的障碍,他们对基本医疗服务期盼最热切,感受最深切,同时他们还有一些比健全人更为特殊的医疗需求。能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对于农村广大残疾人而言无异于雪中送炭。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我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总体情况良好,各地普遍对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给予特殊关注与扶持,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与措施,许多农村残疾人从中直接受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让广大农村残疾人切实享受到国家各项改善民生政策的实惠,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农村残疾人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一大批贫困残疾人得到了生活救助和康复服务。但是,从总体上看,在广大农村农民因病致残、因残致贫、返贫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医疗保障还十分薄弱。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的群体,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8296万残疾人口中,农村残疾人就有6225万,占残疾人口总数的75.04%,其中20.91%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945元。使农村广大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关系到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在农村开展新型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的民心工程,农村残疾人是农民中的最弱势群体,各级卫生、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逐步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健康水平和参与生活的能力。

 

二、齐抓共管,落实措施

 

(一)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参加,加强对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发挥残联的社会化工作优势,积极宣传,动员、引导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的要求,真正使广大残疾人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受益者。

 

(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市)要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因贫困无力缴纳参加合作医疗费用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帮助。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医疗救助基金优先资助其缴纳个人资金参加合作医疗;尚未达到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仍比较贫困的残疾人,各地要多渠道采取措施,帮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残联组织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给予资助。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应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并作为“特殊困难人员”,提高救助标准。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诊疗提供便利条件、予以优惠,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残疾人的特殊医疗需求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采取单病种付费、慢性病补偿等多种方式对参加合作医疗残疾人进行补偿。

 

(六)各地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政府财政专项、社会募集等渠道,筹集经费对贫困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给予救助,使广大贫困残疾人及时得到基本医疗与康复服务,努力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发布: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