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对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900元/人·月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见习期时长一般为3-12个月。

 

三、补贴方式:拨付给单位。

 

四、申领与发放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