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发放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办〔2017〕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00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实现征缴发放工作的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发放与缴费衔接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首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薪当月,下同)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滞后办理的,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其中财政统发工资单位新进工作人员,根据人事管理和工资审批权限确定工资后,参保单位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申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确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向财政部门申请统一发工资时,应同时代扣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工作人员在同一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时,由调出单位为其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由调入单位为其申报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工作人员在不同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时,由调出单位为其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调入单位可先行为其申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待国家和我省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衔接问题

 

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对达到退休年齡的人员,按照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做好与财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衔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批准退休当月继续发放在职工资,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同时办理在职工资停发手续。

 

(二)参保单位滞后办理在职工资停发和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将应补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多缴的养老保险费结算至参保单位;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无基本账户只有零余额账户的,社保经办机构可将结算费用拨付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每月20日前,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本月新增退休人员费用结算计划和结算明细报同级财政部门。

 

参保单位负责收回多发的个人在职工资与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其中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财政部门应按多发工资数额扣减单位公用经费。同时,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财政供款单位滞后办退休手续和在职工资停发情况进行通报。

 

三、关于省直驻郑以外单位征缴发放衔接问题

 

省直驻郑以外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精神,我省将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制度,省级通过调剂基金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不单独对属地化参保的省直驻郑以外单位征缴发放缺口予以补助。省直驻外单位开始实行征缴发放时,各地、各单位应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开始征缴发放的省直驻郑以外单位名单和所在地机关事业职业年名称、账号、开户行信息报省社会保障局。

 

(二)省社会保障局每月20日前,将次月实行征缴发放直驻郑以外单位名单及相关信息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直驻郑以外统发工资单位应于20日前,向省财政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次月开始实行征缴发放证明、在职缴费明细和退休人员待遇发放明细等材料,申请调整在职人员工资、停发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退休待遇。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社会保障局和单位提供的信息省直驻郑以外统发工资单位开始实行征缴发放当月起,按豫政〔2015〕89号等文件规定,调整在职人员工资、停发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内退休待遇。

 

四、其他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登记和征缴发放情况,按照豫人社办〔2016〕100号文件要求,及时调整社保预算,确保制度改革的顺利启动和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不得以收支缺口为由,拒不办理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参保登记。

 

五、工作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草涉及面广,社会关切度高,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参保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