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杨家杖子社会事业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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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辽医保〔2020〕56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葫医保发〔2020〕95号)有关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制度,切实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更好服务参保患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付周转金是指由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垫付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统筹费用。预付周转金不计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预付周转金管理情况;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级别、等级、所有制形式、类别、经营性质等信息核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预付周转金的核定、拨付与收回。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周转金预付:

 

(一)取得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资格的;

 

(二)严格执行我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并按时签定《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

 

(三)执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结算办法的;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连续结算满12个月以上,且依据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综合信用评价为A、B等级的;

 

(五)上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月均住院医疗统筹记账金额合并计算,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0万元以上,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经营状况稳定,且具有偿还能力的。

 

第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预付周转金的核定、拨付、收回等工作,采取年初预付资金、按月结算费用、年底清算结清方式,具体流程为:

 

(一)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年2月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周转金预付的书面申请;

 

(二)标准核定。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别进行核定。依据本市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确定预付金标准核定方法为N×N1%×N2%,其中N为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医疗统筹记账金额月平均额度;N1为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其中被评为A、B级医疗机构分别按100%、70%计算);N2为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可预付比例(其中城镇职工:三级甲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按100%、90%、80%、70%计算;城乡居民:各级别医疗机构均按100%计算);

 

(三)数额核准。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资格和预付额度,并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四)资金拨付。每年年初,周转金经核准后15个工作日内,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拨付周转金;

 

(五)年度清算。当年年底,预付周转金与本年度医保基金实际拨付金额相抵结清;

 

(六)资金收回。医保经办机构对确认符合收回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其发出收回周转金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周转金一次性全额上缴至医保经办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对定点医疗机构未按期缴回的周转金,医保经办机构应从暂未拨付的结算资金中予以扣除;对资金不足的或无拨付结算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

 

第七条 周转金使用期限为1个自然年度。使用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重新申请周转金。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6个月的,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及时调整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已预付周转金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周转金:

 

(一)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解除《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

 

(三)未及时到医保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自行暂停医疗保障服务三个月以上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年度年度清算的;

 

(五)因变更法人、名称等原因,重新纳入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

 

(六)存在欺诈骗保行为,受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影响医疗机构周转金偿还能力或资金安全的。

 

第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