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闽医保〔2023〕2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 号)精神,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结合我省实际,遴选了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 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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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第四批).xlsx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