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生育待遇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生育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报销政策进行调整。

 

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分娩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居民住院相关规定报销,不再享受限额补助;对正常分娩的仍按照限额补助进行生育报销。

 

二、本通知2023年3月1日执行。

 

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7日


来源:宜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