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公告


全省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0〕2号)要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为了适应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的需要、优化规范基金使用管理流程、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管理服务,经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现决定自2020年1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日统一调整为每月25日(节假日提前至放假前一工作日),望广大离退休人员周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1月4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