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3〕3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宣传部,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2023年3月31日

 

----------------------------------------

 

贵州省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评价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宣传和舆论研究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等文件精神,推进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完善我省分类评价体系,结合全省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条 注重评价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引导宣传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掌握宣传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技能,有效提升宣传作品的策划、采编、制作等实践能力。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非新闻类企事业单位(机构)中,专职从事宣传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中设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宣传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工作中不存在政治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守宣传工作纪律,采写(编辑)的宣传作品不存在重大差错。

 

(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六)热爱宣传工作,具备相应的宣传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

 

(七)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八)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宣传研究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宣传研究工作满3年。

 

(二)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宣传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了解宣传工作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宣传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宣传任务。

 

(四)参与采写(编辑)的1篇宣传作品在县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上发表。

 

四、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素养、业绩和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满4年。

 

(二)专业素养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宣传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宣传学术水平。

 

2.熟悉宣传工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开展宣传工作,能基本解决宣传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能够指导初级宣传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采写(编辑)的1篇宣传作品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上发表或被转载转播。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2篇宣传作品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发表或被转载转播。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1篇宣传作品或参与采写(编辑)的3篇宣传作品在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上发表。

 

4.参与采写(编辑)的宣传作品获省部级新闻奖三等奖1次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宣传类奖项三等奖1次。

 

5.参与制作的1个新媒体作品产生良好的宣传效果,入选省级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新闻行业组织评选的新媒体优秀案例。

 

6.参与采写(编辑)的1篇宣传作品得到省(部)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四)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1项,或主持(含作为第一参与人)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2项。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宣传类期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参与撰写并出版宣传类学术专著1部(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

 

4.参与撰写完成省部级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1项宣传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须书面证明)。

 

(五)破格申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等要求,但业绩、学术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实习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且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需分别再满足本条件第九条第三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和第四项学术成果条件中的1项。

 

五、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素养、业绩和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宣传研究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素养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宣传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宣传学术造诣。

 

2.全面掌握宣传工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宣传实践功底,宣传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宣传工作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宣传作品。

 

3.是宣传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宣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一定的宣传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宣传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三)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2篇宣传作品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上发表或被转载转播。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4篇宣传作品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发表或被转载转播。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6篇宣传作品在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上发表。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宣传作品获省部级新闻奖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宣传类奖项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制作的1个新媒体作品产生良好的宣传效果,入选省级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新闻行业组织评选的新媒体优秀案例。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2篇宣传作品,得到省(部)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四)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含作为第一参与人)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2项。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宣传类期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宣传类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宣传类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内容摘要1篇。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宣传类学术论文获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1次。

 

5.独立撰写并出版宣传类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并出版宣传类专著2部(个人撰写12万字以上)。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完成省部级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2项宣传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须书面证明)。

 

(五)破格申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等要求,但业绩、学术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且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需分别再满足本条件第十条第三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和第四项学术成果条件中的1项。

 

六、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专业素养、业绩和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素养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宣传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宣传学术造诣。

 

2.系统掌握宣传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宣传实践功底,宣传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宣传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宣传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业绩卓著,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力,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宣传作品。

 

3.是宣传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宣传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取得重大宣传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宣传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宣传行业发展。

 

(三)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4篇宣传作品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上发表或被转载转播。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8篇宣传作品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发表或被转载转播。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10篇宣传作品在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上发表。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宣传作品获省部级新闻奖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获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宣传类奖项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制作的2个新媒体作品产生良好的宣传效果,入选省级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新闻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新闻行业组织评选的新媒体优秀案例。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采写(编辑)的3篇宣传作品,得到省(部)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四)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含作为第一参与人)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项目)2项。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宣传类期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宣传类高水平期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宣传类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宣传类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内容摘要2篇。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宣传类学术论文获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次。

 

5.独立撰写并出版宣传专著1部(12万字以上),或合著并出版宣传专著2部(个人撰写15万字以上)。

 

6.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完成省部级单位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3项宣传相关研究成果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1项宣传相关研究成果,并获委托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委托单位采纳(须书面证明)。

 

(五)破格申报。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等要求,但业绩、学术成果突出,作出重要贡献,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且除满足正常申报条件外,还需分别再满足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三项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和第四项学术成果条件中的1项。

 

七、附则

 

第十二条 推行破格申报推荐制度。破格申报的人员需由同行专家署名推荐,同行专家应从事新闻宣传研究工作,且具备新闻系列正高级职称研究员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非宣传专业正高级职称,本条件中的“同行专家”均按此解释。

 

第十三条 推行等效评价制度。发表于省级党报(党刊)理论版的宣传类理论文章,可作为本条件所称的宣传类学术论文使用;发表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的宣传类理论文章,可作为本条件所称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使用。

 

第十四条 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在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部署行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重大事项中发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重要作用的宣传作品,可视为达到所申报任职资格要求的代表作水平。

 

第十五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所称“非新闻类企事业单位(机构)”是指不具备新闻从业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二)本条件所称“学历(学位)”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三)本条件所称“资历”是指取得某一级别任职资格后从事宣传研究工作的时间,按实足月计算。

 

(四)本条件所称“宣传作品”包含采写(编辑)的消息、通讯、评论、内参,拍摄录制的图片、音频、视频,制作的新媒体作品等,不包含简讯类。

 

(五)本条件所称“中央主要新闻媒体”主要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重要平台,中央广播电视台重要新闻频道及新闻栏目,《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新社重要平台,《学习时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头版。本条件所称“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主要包括: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地方频道首页,《贵州日报》《当代贵州》重要平台,贵州广播电视台重要新闻频道及新闻栏目,多彩贵州网首页;其他省(市、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参照上述界定执行。

 

(六)本条件所称“国家级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省部级课题(项目)”是指省社科规划课题以及省部级单位或机构发布或委托的课题(项目);“市厅级课题(项目)”是指市厅级单位或机构委托或发布的课题(项目)。课题(项目)的完成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或结项证书为准。

 

(七)本条件所称“宣传类期刊(报刊)”是指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以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为办刊宗旨或方向的宣传类期刊(报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学报。发表于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或出版的宣传类期刊(报刊)上的研究成果,用作申报条件的不得超过2篇。

 

(八)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期刊、EI期刊、SSCI索引期刊等收录的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九)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宣传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其中,发表于期刊的论文不少于4000字,发表于省级党报(党刊)理论版的宣传类理论文章不少于2000字,发表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报》的论文不限字数。

 

(十)本条件所称“宣传类专著”是指正式出版的有标准书号ISBN978—7和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宣传类著作,不包括个人宣传作品“汇编”“选编”“文集”等成果。

 

(十一)本条件所称的“参与”是指排名前3。“参与”、“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以作品的署名、印发的文件、颁发的证书为准。其中,大型宣传报道为单篇(个)署名的,以大型宣传报道的单篇(个)署名认可第一作者;大型宣传报道为总体署名的,以大型宣传报道的总篇(个)数认可第一作者人数,大型宣传报道每增加1篇(个),认可的第一作者人数增加1个。

 

(十二)本条件所称的“宣传相关研究成果被采纳”是指申报人署名的研究成果被各主体以正式文件采纳;“得到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申报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人认定证明的宣传作品或研究成果被有关领导正式签批示。以研究成果、正式文件、被采纳依据以及领导批示等整套实物材料为认定依据。

 

(十三)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满足业绩成果条件中的2项”,是指满足业绩成果中2项条件或单项条件累计满足2次。

 

(十四)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或同类情况,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实施前,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已获得新闻系列助理记者(编辑)、记者(编辑)、主任记者(编辑)、高级记者(编辑)任职资格的,可同等对应本条件实行后的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限制申报。

 

第十八条 各申报单位在推荐申报人员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推荐标准。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贵州省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


相关文章:

  1. 政策解读《贵州省非新闻单位宣传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3-04-04]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