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新增和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藏医保〔2023〕23号


各地(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从严从实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费用调控工作,改进和加强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我区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结合全区实际,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调整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次共调整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项,其中新增15项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种植治疗设计”、“牙种植体植入术”等10项口腔种植专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14项原有口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和种植牙冠修复植入费(固定咬合重建)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向同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现有其他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若已包含在 15 项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里的,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相关项目不再与上述15个项目同时计费(详见附表)。

 

二、强化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控

 

(一)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按照“诊查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确定我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医疗服务费用不超过3990元(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麻醉费、药品费等总和)。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不超过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最高限价,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施行时间为我区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起执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试运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重大事项,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

 

四、其他

 

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违法行为。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1.新增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2.停用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3.修订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下载:

  1. 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新增和停用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来源: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