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劳动监察处反映。

 

联系人:张福莲

电话020—83193295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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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统计法》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统计工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成效考查、问题分析、趋势研究、决策参考、规划制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将信息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严格遵守各项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如实提供各类信息和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指定熟悉劳动保障业务、具有一定统计知识和数据分析能力的专门人员,担任信息统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将统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查,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上级机构也应将相应负责人、统计信息工作人员名单、电话(传真)号码和变动情况及时告知下级机构。确保信息、统计资料质量的准确性和渠道畅通。已开发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业务计算机管理的,要将统计、信息报告功能的内容纳入应用范围。

 

第五条 完善机构内部基础性信息收集和数据统计规范,落实岗位信息统计责任制。根据各类统计报表的指标和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的基础数据、信息来源采集渠道,完善本级劳动保障监察业务信息台账,凡涉及统计数据或信息的业务工作岗位,均应对相应的数据、信息进行原始登记,原则上本级基础性统计数据,每月由统计人员汇总一次。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工作体系。地级以上市除做好本级机构的统计数据、信息工作外,重点要抓好对所辖县(区)机构的统计信息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对统计报表和上报信息审核。县级机构主要是采集统计数据、建立信息台账制度,开拓各类信息的采集渠道;乡镇有派出监察执法队伍的,要指导乡镇一级的监察业务统计信息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制度,对报送的信息、统计报表要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签名、盖章。对上报的信息、统计数据发生延误、错漏、虚假的,应负领导责任。信息、数据采集和统计负责人员,没有按时提供和汇总信息、数据的,应追究其工作责任。

 

第八条 向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统计报表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统计分析文字材料(包括主要指标的变化、发展趋势、问题及其原因、解决问题的对策等)的,应一并报送。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统计信息包括:

 

(一) 月报表。指按规定每月应向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的统计报表和信息。

 

包括:《三十人以上集体上访罢工情况统计报表》和《三十人以上集体上访罢工情况统计续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内应一并报送季度文字统计分析材料);

 

(二) 季度、半年、年度报表。指按规定每季度(半年、年度)应向上一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的统计报表。(包括:

 

1.《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统计表》(劳社统法4号);

 

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统计表》(劳社统法3号)。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内部负责统计数据、信息采集任务的人员,应按规定向信息统计负责人提供原始数据或基本信息;下级机构应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提供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或信息。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厅报送《三十人以上集体上访罢工统计表》,没有信息的也要实行“零报告”,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半年报、年报)劳动保障监察效果及专项工作统计报表;百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统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