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23年4月1日后我省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见附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其余临时纳入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停止医保基金支付。

 

二、各地要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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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