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 关于2023缴费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为做好我市2023缴费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工作,根据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

 

2023年3月31日前,在平顶山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以及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日—2023年6月20日。

 

申报内容

 

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22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申报2023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或缴费档次)。

 

申报渠道

 

(一)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

 

1.网上申报渠道。参保单位应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单位办事通道”中“单位业务”下的“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申报”功能,进行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在线录入、批量下载和导入、修改,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提交,完成申报工作。

 

2.经办大厅渠道。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也可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导出本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文件进行填报,填报完毕后通过原途径进行申报数据文件导入。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1.网上申报渠道。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个人办事通道”、河南社保APP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事项,填报月平均工资收入或选择档次。

 

2.经办大厅渠道。无法通过网上申报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就近到全市任一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或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工资收入申报所需材料为《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可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下载)。

 

相关说明

 

(一)企业职工个人年度工资收入应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要求进行统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年度月平均收入按照豫人社〔2016〕10号文件及我省关于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申报;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年度月平均收入按照豫人社〔2016〕10号、人社厅发〔2018〕33号、人社厅发〔2021〕10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军队文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度月平均收入按照豫人社〔2020〕1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二)本次申报时参保单位下载的2023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数据根据2023年4月各险种征缴计划数据生成,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期间(4月1日至6月20日)办理的增员业务需同时填报当前缴费年度及下一缴费年度两个缴费基数。

 

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如果该人员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原单位申报,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不再申报;如果该人员不在4月份征缴计划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申报。同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职工,原单位进行工资收入申报和现单位办理新增业务时,需要同时申报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现单位申报为准。

 

(三)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期间各类参保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多次申报,系统默认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四)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采取“事先承诺、事后审核”的方式。参保单位通过上述渠道完成本次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后,将采取数据比对和人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后审核。

 

申报要求

 

(一)按时申报。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3年4月1日至6月20日完成年度工资收入申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6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封顶保底,确定2023缴费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费基数。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成功后一个缴费年度不再变动。逾期不报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调整。

 

(二)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关系到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组织职工本人进行确认,并对《单位年度工资收入申报承诺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询电话:

0375-257925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0375-257910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023年3月31日


附件下载:

  1. 承诺书.jpg


相关业务链接:

  1. 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2. 河南社保APP下载(安卓版)

来源:平顶山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中心
发布: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