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

吕人社函〔2023〕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上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分类和标准是: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柳林县为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80元,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为11.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3元;交城县、兴县为二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交口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为三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小时工资最低标准为10.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

 

为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稳定就业,对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将起到直接推动作用。各县(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到位,使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一系列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如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资料,在当地电视台、网络主要媒体上发布消息,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良好氛围,切实防止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三、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最低工资标准落实

 

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要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在萌芽状态。要按管理权限,依法处理劳动者反映违反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解决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生的劳动争议,确保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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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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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