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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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

 

按照《关于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7号),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不断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和基金使用效能,减轻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门诊慢特病病种

 

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根据诊疗规范有效、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且适合在门诊治疗的疾病,纳入慢特病病种目录,并按照省要求实行动态调整。我市居民医保慢特病病种目录共41种,按照Ⅰ类18种、Ⅱ类23种进行管理。

 

我市现有病种列入全省病种目录的,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按新的待遇标准执行。我市现有未列入省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强制性脊柱炎、癫痫、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的慢特病患者,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参照Ⅱ类病种享受待遇,不再开展病种认定工作,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按规定逐步退出。

 

二、病种认定标准

 

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种认定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执行。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且认定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如需申办按照初检程序办理。

 

三、费用保障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医保目录有关规定,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特病所发生的诊疗项目、药品以及医用耗材等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的保障范围。

 

门诊慢特病患者(不含透析患者)可自行选择在我市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计算范围,超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照门诊慢特病政策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恶性肿瘤、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等部分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按照全省统一规范标准执行。医保单独结算的高值药品,不纳入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范围。

 

四、确定待遇水平

 

(一)支付比例

 

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其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二)支付限额

 

门诊慢特病Ⅰ类病种限额标准详见附件,Ⅱ类病种限额标准为每季度650元。Ⅰ类各病种待遇、Ⅰ类和Ⅱ类病种待遇可兼得,参保人员按照病种限额标准结算,但同一病种下细分病种待遇不可兼得。参保人员评定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Ⅱ类病种的,限额标准为每季度75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患者在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之间转移接续参保关系的,门诊慢特病支付限额分别计算,但不可以重复享受待遇。

 

五、优化经办服务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经办规程组织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参保人员病种认定工作。

 

恶性肿瘤(放化疗、内分泌治疗、镇痛治疗),白血病(放化疗),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耐药性结核病,每月25日前申报的,认定合格当月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其他病种每月25日前申报的,认定合格后次月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术后抗栓治疗病种每次手术后只能认定一次,且待遇时限为12个月,手术日期距申报日期超过一年的,不予认定。术后12个月内再次手术需重复申报的,认定后按手术月份间隔月数延长待遇时限。

 

六、加强监督管理

 

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支出的全流程监管。探索推进医保药品追溯管理体系建设。申请或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应如实提供相应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化验报告等门诊慢特病申请所需的认定资料,不得伪造证明材料,严禁转卖药品和医用耗材。提供认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师,应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认定标准及要求开展认定工作,不得降低标准或协助伪造认定材料。积极推进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智能监管,加强协议管理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处理大处方、过度诊疗等违规问题。对监管中发现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线索,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1. 附件:沈阳市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保障表.doc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