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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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各级人民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分担运行机制。

 

(一)工作责任分担

 

自治区负责统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建立对设区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强化预算管理和执行、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基金责任分担。对自治区批复确认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含预算调整,下同)收支缺口,除自治区分担外,市、县(市、区)两级合理分担(市本级视同为一个县进行管理,下同)。对没有年度收支预算缺口的县(市、区),年度不需要对全市缺口进行分担;对有收支预算缺口的县(市、区),按缺口占全市缺口的比例计算出县(市、区)应分担的资金。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确保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应,预算为纲。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全区年度基金预算基础上,以基金预算为纲,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政府责任分担比例,强化预算执行,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二)统筹共济,均衡负担。

 

充分发挥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共济作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升全市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市各级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市、县(市、区)基金责任分担包括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在自治区进行合理分担后,如全区仍有缺口,由自治区与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设区市按1∶9的比例进行分担。现对需负担缺口的90%部分,明确我市、县(市、区)责任分担比例。

 

(一)年度出现收支缺口,由存在缺口的县(市、区)按缺口占全市缺口的比例全额承担。

 

(二)其他缺口或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1.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县(市、区)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98%的部分、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102%的部分,由县(市、区)全额承担。

 

2.县(市、区)因不当管理被中央扣减转移支付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县(市、区)全额承担。违反政策产生的支出不纳入设区市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的计算。

 

3.市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由县(市、区)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第五条 基金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我市各级政府责任分担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组成。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筹措。我市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本年度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编入下年度基金预算,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通知各县(市、区),由县(市、区)在下年度予以落实。

 

第七条 责任分担资金的归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数据(包括决算草案)核定我市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按第四条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条例核定各县(市、区)本年度应落实责任分担资金。各县(市、区)应在每年5月25前将本县(市、区)本年度应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统一归集转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集的各县(市、区),市财政局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违规处理。各县(市、区)出现以下情形的,如自治区提高我市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我市相应提高县(市、区)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一)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二)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