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临时纳入我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暂按乙类药品管理。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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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3-30